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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点知识点
| 「 正犯(实行犯)★★★(考察8次)(三级考点)」
01
共同正犯(一级考点)
1.共同正犯的成立条件
【注意】正犯是符合分则规定者。实行者符合该罪分则规定,是直接正犯;支配者(教唆、欺骗、强迫等)符合分则规定,为间接正犯。
【注意】共同犯罪是心连心、手拉手,两相情愿;共同犯罪不要求“天长地久”,只要求“曾经拥有”(行为重合)。间接正犯是“你不懂我的心”“借刀杀人”。
2.共同正犯的归责原则
02
间接正犯(二级考点)
1.间接正犯的理解
2.间接正犯的类型
3.间接正犯的成立条件
(1)行为人对实行者支配(教唆、欺骗、强迫等);
(2)实行者对支配者所犯罪名不承担正犯责任(因未达不法年龄等而缺乏独立认知能力、缺乏责任此罪故意、身份、目的等原因);或者没有共同故意;
(3)符合正犯的其他条件;
(4)具有间接正犯(支配)故意。
真题与解析
| 「 21-01-未知」
(单选题)关于共同犯罪的认定,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是?(不考虑数额和情节)
A.刘某看到自己年迈的母亲长期被保姆虐待,放任不管,构成虐待罪的间接正犯
B.王某看到10岁的儿子盗窃他人笔记本电脑,不予制止,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
C.曹某明知赵某实施电信诈骗罪而提供网络技术支持,构成诈骗罪的共犯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想象竞合
D.丁某以为孙某实施电信诈骗罪而提供网络技术支持,但孙某实际实施的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,丁某不构成犯罪
点击空白处显示答案及解析
【答案】C
【考点】间接正犯,帮助犯
【解析】
A项,虐待被监护、看护人罪(第260条之一),是指对未成年人、老年人、患病的人、残疾人等负有监护、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、看护的人,情节恶劣的行为。题中保姆构成虐待被监护、看护人罪。
虐待罪的行为主体和行为对象是家庭成员。该“家庭成员”可以作扩大解释,可包括长年共同生活的管家、保姆。题中保姆也可以构成虐待罪。两罪想象竞合,择一重罪论处。
刘某对母亲负有保护义务,对保姆的虐待行为负有制止义务,故意不制止,构成不作为犯罪。
间接正犯,是指不亲自实施犯罪,而是利用他人犯罪,将他人作为犯罪工具加以支配。间接正犯的特点是:引起+支配。题中,保姆的虐待行为不是刘某引起的,而且,刘某并没有支配控制保姆,只是单纯地、消极地不制止。因此,刘某不构成间接正犯。A项说法错误。
B项,儿子是客观违法阶层的盗窃罪的“实行犯”,也即客观上实施了法益侵害行为,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,只是到了主观责任阶层,由于不具备责任年龄而阻却责任,最终不追究刑事责任。
间接正犯的特点是:引起+支配。题中,儿子盗窃的事实不是王某引起的,而且,王某并没有支配控制儿子,只是单纯地、消极地不制止。因此,王某不构成间接正犯。B项说法错误。
【总结】案例模型:小孩犯罪,大人角色。
(1)10岁的狗蛋要盗窃,指使爷爷为其望风。爷爷照办。爷爷构成作为的帮助犯。
(2)10岁的狗蛋是好孩子,爷爷指使狗蛋去盗窃。狗蛋照办。爷爷构成作为的间接正犯。
C项,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(第287条之二),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、网络存储、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的行为。题中,曹某的帮助行为,一方面构成赵某的诈骗罪的帮助犯(共犯),另一方面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实行犯,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,属于想象竞合,择一重罪论处。因此,C项说法正确。
D项,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(第285条),是指违反国家规定,侵入国家事务、国防建设、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,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、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,情节严重的行为。题中,孙某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。
丁某以为孙某实施电信诈骗罪,但是孙某没有实施电信诈骗罪,因此,丁某不可能构成诈骗罪的帮助犯。孙某实施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,但是丁某不构成该罪的帮助犯,因为丁某不知道孙某实施了该罪。
丁某虽然不知道孙某实施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,但是至少知道孙某利用信息网络系统实施了犯罪。丁某知道孙某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还提供网络技术支持,因此,丁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。因此,D项说法错误。
综上所述,本题答案为C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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